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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广播有限公司,指一家设于广州的公司未有履行合约,支付发行电视广播节目的影碟之费用,昨日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向该广州公司追讨948万多元人民币。
原告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,被告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。入禀状指,原告于去年6月20日与被告签下授权协议书,原告同意被告生产及在国内发行原告节目的光盘、数码影碟及高压数码影碟,节目供应期为去年1月1日至今年12月底,被告须付原告最低1亿3千5百万余人民币的保证版权费。
原告指被告至去年底,只曾支付原告400余万人民币,至于余数,原告经多次追讨被告仍未缴付,遂入禀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余下若948万元人民币的款项及利息。